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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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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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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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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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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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但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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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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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及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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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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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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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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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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