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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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通過及修改章程。
2. 選舉理、監事。
3. 議決會務,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4. 通過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5. 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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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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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監事選舉及組織辦法如下:
1. 理、監事由個人會員互選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且均為義務職。
2. 理、監事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票選之,分別組織理、監事會。
3. 常務理、監事出缺時,由理、監事互選遞補,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按所得票數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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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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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7. 提名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8. 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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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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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連選得連任,並由理事就五位常務理事中選一人擔任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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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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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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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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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督會務之進行,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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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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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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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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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辭職時亦同。但解聘時,經理事會通過後,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秘書長及副秘書長職掌如下:
1. 秉承理事長之指示、辦理有關事務。
2. 保管本會會議記錄、來往文件、本會印信及立案證書。
3. 辦理會員入會申請及登記事項。
4. 處理本會收支事項及單據保管。
5. 協助本會辦理出版刊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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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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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聘秘書一至三名,幹事一至五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同意聘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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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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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必要時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各委員會之人數及人選,由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其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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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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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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